从丝线经纬中窥见文明之光(金台随笔)

侯门如海网

2025-04-05 14:12:51

在已经订立行政协议的情况下,应以协议优先为原则。

[46]在空间维度上,人民民主在纵向上已经适用于中央、地方和基层等多个层级。在时间维度上,人民从一开始的民主选举,到进行民主协商,到参与民主决策,再到实施民主管理,最后进行民主监督,整个过程具有持续性和闭合性,民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得到凸显,具有超越西方自由民主的变革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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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至3月这一时间段内仍然由上一届人大即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四、结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宪制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诉求。有关人权的研究成果蔚为大观,中国人权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正在形成。[24]参见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2.全面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当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在《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9条第1款中也有了相应体现,但其内容较粗疏,具体程序和制度保障并不明朗。(一)塑造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体系民主的本质要义是政权,人民民主首先要解决的是人民的政权问题。然而,实证宪法学又不能狭隘到和社会科学方法等同,因为我们怀着强烈的规范和价值情怀,尽管探究的是经验性问题,却把制度设计和改造作为目标,最终还要通过对规范与制度正当性的回应来作为结论。

然而,问题终结了吗?根本法之问是宪法的效力之问、地位之问和功能之问。本文正是全面思考民主与宪法的关系,并以此为起点来反思我们的宪法学理论体系。[21]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高级法》,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5期。对此,最经典的论据或许就是卢梭所说的: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10]同上注,张翔书,第12页。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它至少有三个层次——分别是民主发展的动力、民主的制度选择和宪制与民主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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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设计民主制度,宪法控制民主过程,也是宪法实施的表现形式。[21]在政治宪法学看来,宪法是民主的载体,是民主神的圣经。作为政治法,[23]宪法必然带着明确的政治目标和政治任务。易言之,实证宪法学最终还是要回到规范宪法的层面,[48]它表现了宪法学的不同延展方向。

[29]制度运转依赖政治活动参与者。[5]民主逻辑揭示了宪法的政治法属性,是宪法核心目标和功能的直接体现。[32]这是被广泛引用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最早界定之一。换句话说,在稳定的政治社会,宪法就要承担起表征民主的任务,宪法就是统治结构的重要一环,而民主说明了作为统治文件的宪法的权威基础和效力来源。

作为民主神的圣经的宪法,要确保其地位,就必须要回到其内容之上——宪法究竟是如何实现民主的。人权保障的目标和任务往往也是立基于宪法组织民主并巩固民主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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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工程将其精细化、模式化,也将其实用化。[5][德]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页以下

[55][美]塞缪尔·P.亨廷顿等:《民主的危机》,马殿军等译,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页。[61]此外,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如何在人大全体会议上向人大代表报告工作?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自新一届人大代表选出到新一届人大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时间段内如何确保上一届人大代表履职不间断?[62]针对诸类问题,现行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尚未明确规定,有待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下加以研究和解决。作为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基础性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也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建议人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方面听取意见。随着新的《立法法》修正案的通过,地方立法权得到很大程度的扩充,所有设区的市被赋予了立法权,立法事项范围也有所延展(增加了基层治理事项),[60]但一些地方在立法制度设计、立法程序规范、立法能力提升等方面还存在明显短板,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带来一定挑战。[6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七是监督权和请求权方面,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41条第1款),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第41条第1款)。

法学方面的研究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关切尚不充分。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9]参见桑玉成:《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深入研究的若干基础性问题》,载《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4期。[57]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0页。

[38]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01页。[83]参见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4页。

就监察权而言,现行宪法明确了国家监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这迥异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第69条、第92条)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向地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03条、第110条)的宪法规范要求。一方面,应当健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机制,扩大人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指引全国立法实践的原则性条款。[64]参见马一德:《宪法框架下的协商民主及其法治化路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

而人民主要在民主政治层面使用。[85]未来需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监察赔偿纳入专门法律。

在消极规范层面上作为宪制秩序规约其发展边界,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提供宪制框架和规范指引。[52]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确立执政党—国家—法治这一逻辑结构中人民的主体性地位。

概言之,一切法律制度(法律、法规)、一切主体(政党、武装力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人)和一切行为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维护宪法权威、推进宪法实施的原则性条款,这从另一维度诠释了人民民主之全过程的价值要求。未来,应在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载入《立法法》的背景下,通过组织立法调研、设置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立法听证会和立法协商会、公开征集意见、吸纳公众旁听、征集人民建议多种方式,将人民民主贯穿到立法立项、起草、提案、审议、表决、备案审查以及立法后评估等各个环节,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实现。

全过程人民民主之进行式定位决定其应在宪制功能与规范内涵指引下全面纳入宪法体制,通过纵向上的国家制度、枢纽中的基本权利和横向上的国家权力之体系建构,让民主的人民性、人民的主体性和人民民主的全过程得到全面塑造和深层涵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行稳致远。[35]喻中:《从确认到正名: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4期。[62]比如,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23年3月任期届满,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23年1月选出。[4]《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5页。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完善应以《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统称:《基本法》)为宪制基础。特别行政区制度对特定区域人民民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拓展了人民民主的活力空间和实践场域。

由此,究竟哪些人享有民主?换言之,作为民主的主体之人民,其范围是什么?对哪些人实行专政?换言之,专政的对象包含哪些人?首先,关于人民,整部宪法含关键词人民的有368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固定表述中的人民)。宪法上的民主监督条款有助于我们深入把握全过程之独特品性,宪法第27条第2款中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与执政党党员干部身份上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党的领导既是人民民主的体现,又嵌于国家权力结构之中。

[68]《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载《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1版。参见王晨:《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22年3月12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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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在已经订立行政协议的情况下,应以协议优先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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